債權融資按渠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類,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民間借款。發行企業債券在我國是被嚴格控制的,不但對發行主體有很高的條件要求,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目前只有少數大型國有企業發行了企業債券。對民營企業來說,發行企業債券是不現實的債權融資渠道。民間借款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融資行為,甚至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而受到法律的懲罰,但現實中很多中小民營企業通過諸如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等民間的非法、准非法的灰色金融機構貸款活動卻異常活躍,這反映了民營企業對債權融資的巨大需求,但民間融資的不規範性決定了它無法成為債權融資的主流形式。
  銀行貸款是債權融資的主要形式,但對占民營企業絕大部分的中小民營企業來說,獲得銀行的貸款是很多企業不敢設想的事情。據深圳市信息統計部門瞭解,深圳近10萬家中小企業,至少有一半以上從未在銀行貸到一分錢;大約1/3的企業即使有貸款,總金額也在200萬元以下;只有極少企業能從銀行貸到夠用的資金。
  造成民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困難的因素,從宏觀政策面上主要是銀行現行的信貸政策。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給企業貸款至今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所有制性質來劃分的,國有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要容易些,而鄉鎮企業、集體企業要獲得貸款就難得多,一些私營企業乾脆就得不到國家銀行的貸款,即使信用能力較強、效益再好也不行。其主要原因是姓「公」、姓「私」的價值判斷作怪。資料顯示,國有經濟對全國工業增加值的貢獻占31%,非國有經濟的貢獻達68%。非公有制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貸款額度,只佔總額度的十幾個百分點。這一方面說明,非公有經濟貸款的利用率極高,另一方面,可以看出非公有經濟資金相對緊缺。從微觀層面上,民營中小企業本身的信用度也是銀行有錢不敢貸的重要原因。不少民營企業具有許多「先天」的不足:在產權制度和企業制度方面存在缺陷,不少「後遺症」有待根治;資本積累不足,發展後勁乏力;投資者缺少創業經驗,盲目性較大,成功率較低;經營目標短期化,有的甚至以造假、損害環境來獲取近期利益;缺乏管理基礎,一些企業存在著短期內快速膨脹之後就走向衰退的現象。這些情況一方面增大了銀行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銀行的信貸風險,無法取得貸款,自然就變成情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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